贵州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金沙县民政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523民初270号
原告***,男,199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被告金沙县民政局,住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光明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4009662350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腾,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东门桥头哈蚂坡(人民北路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3730956020X。
法定代表人:罗万中,联系。
被告遵义南方广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大兴路回龙公寓六楼、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30953145F。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鑫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北路中华路商业中心第1单元1-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801645501。
法定代表人:***,联系。
被告***,男,汉族,1986年09月18日生,住贵州省金沙县。
原告****被告金沙县民政局、贵州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南方广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鑫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朱伟
书记员周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