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18150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09月03日生,住贵州省正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02月26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男,汉族。1987年12月14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
被告:贵州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东门桥头哈蚂坡(人民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3730956020X。
法定代表人:罗万中,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安应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铎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