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高平市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平市北城街街道办事处大冯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晋0581民初2918号
原告:高平市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平市泫氏街147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1,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某,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平市北城街街道办事处大冯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高平市北城街街道办事处大冯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某2,任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高平市北城街街道办事处大冯庄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某,山西君宜(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平市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平丰源公司)与被告高平市北城街街道办事处大冯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冯庄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平丰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某,被告大冯庄村委的法定代表人赵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平丰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建设工程款3501884.5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请求中的利息损失为自2012年7月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同时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因不诚信诉讼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7405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9年11月19日中标被告处中心小学教学、服务楼工程。后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包工包料,合同工期为2009年11月28日至2010年8月30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现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2012年7月2日,高平市审计局委托晋城市定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了晋城定坤基[2012]0065号高平市北城办冯庄村委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对涉案工程审定金额为7701884.55元。后高平市教育局教育经费管理中心根据有关规定于2013年12月16日向原告拨付了420万元工程款,余款3501884.5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依法判决。
被告大冯庄村委辩称,原告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是以410.31万元的价格中标的,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价款也是410.31万元,现高平市教育局教育经费管理中心已拨付给原告420万元,按照中标和合同签订价款,被告已付清原告工程款;原告所做中标和合同以外的附属工程,未经招标,未经支村两委会议和村民大会讨论决定,也未签订补充协议,现村委账上也无该欠款,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原告提供的对被告原支部书记兼村长孙文忠、原支部书记李满发、会计王秋中的调查笔录各一份,欲证明原告一直在向被告主张着权利,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对该证据,被告提出异议,认为三证人均未出庭,无法核实笔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被告对该三位证人原在被告处担任的职务未提出异议,该三位证人调查笔录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原告的主张,且被告也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推翻该证据,故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用。
2、原告提供的晋城定坤基[2012]0065号高平市北城办冯庄村委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以下简称审核报告)及高审投报[2012]47号高平市审计局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各一份,欲证明原告为被告所做工程已经晋城定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和高平市审计局审核认定,审定金额为7701884.55元。对该证据,被告提出异议,认为该报告中的
依据及计算方法均有错误,不予认可,审计局对超过原告中标范围外的工程量无权进行审计,亦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报告是高平市审计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进行审计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晋城定坤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所作的审核报告,且对该审核报告审定的金额7701884.55元,原、被告双方均已签章、签字确认。被告虽对该报告提有异议,但未申请法院对外委托重新鉴定,故对该报告本院予以采用。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1月19日,被告大冯庄村委委托晋城市明阳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高平市北城办大冯庄中心小学综合教学楼、服务楼进行了公开招标,原告以410.31万元的价格中标。原告中标后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高平市北城办大冯庄中心小学综合教学楼、服务楼,合同价款为410.31万元;工程内容为土建、水、暖、电,承包范围为包工、包料;合同预付款:分层支付,按审定验收后的工程进度的8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留保修金,余款一次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9年11月28日开工修建。施工期间,原告除为被告完成中心小学教学楼、服务楼工程外,还修建了厕所、围墙、操场硬化、消防设施等室外配套附属工程。2010年11月1日该工程竣工,截止于2011年3月13日该工程经验收合格。2012年7月2日,晋城定坤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托对原告承建的被告处中心小学综合教学楼、服务楼及附属工程结算进行了审核,审定金额为7701884.55元,原、被告均签字、盖章确认。2012年7月24日,高平市审计局依据晋城定坤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审核报告对原告承建的上述工程进行审计,经审计认定,原告承建的被告处中心小学综合教学楼、服务楼及附属工程最终完成总投资8256349.25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7701884.55元。
另查明,2010年9月7日至2012年12月27日,高平市教育局教育经费管理中心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分四次累计向原告拨付该工程款420万。余款经原告逐年多次向被告追要未果。2017年10月6日,被告就原告修建小学教学楼、附属工程结算挂账问题召开会议,因大部分参议人员没有发表建议,未形成决议。2019年7月2日,原告曾向本院提起诉讼,因原告未收集全证据,主动撤回了起诉。现再次诉讼在案。
2019年12月30日,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认为被告资金紧缺,为充分化解社会矛盾,自愿放弃起诉之前所有的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1、原告的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针对该焦点,原告提供有被告原支部书记兼村长孙文忠、支部书记李满发、会计王秋中的证人证言,该三份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且能够证明原告自为被告完工后,逐年在找被告的相关负责人要款,2017年10月6日,被告还曾召开专题会议讨论欠原告工程款的挂账问题,由此可见,原告的主张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2、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款3501884.55元,针对该焦点,原告提供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高平市审计局和晋城定坤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审计、审核报告,原告为被告修建中心小学教学、服务楼及室外配套附属工程,经高平市审计局审计,由晋城定坤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审定金额为7701884.55元,对该审定金额,原、被告双方均已签字、盖章确认,本院予以认定。现高平市教育局教育经费管理中心已拨付原告工程款4200000元,余款3501884.55元,被告应支付给原告。被告称原告所做中标和合同以外的附属工程,未经招标、未经支村两委会议和村民大会讨论、也未签订补充协议,现村委账上也无该欠款,本院认为应系被告内部管理问题,且是否违反招投标程序,应由相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理。3、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是否应当支持,本院认为按照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留保修金,余款一次付清。该工程于2010年11月1日竣工,截止于2011年3月13日经验收合格,原告请求被告自该工程审定价款之次日即2012年7月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应予以支持,但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考虑到被告资金紧缺,为充分化解社会矛盾,自愿放弃起诉之前的所有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利息可从原告向本院起诉之日即2019年11月11日起计算。4、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本院认为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因不诚信诉讼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7405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原告也未向本院补交相应的诉讼费用,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平市北城街街道办事处大冯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高平市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501884.55元;并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原告计算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高平市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15元,减半收取17407.5元,由被告高平市北城街街道办事处大冯庄村村民委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麦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侯彦菲
书  记  员  李  玲
 
 
附: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由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缴纳至本院专户,逾期强制执行。本院开户行:山西省高平市农行营业部;全称:高平市人民法院诉讼费;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