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高平市北城街街道办事处大冯庄村村民委员会与高平市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晋05民终3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平市北城街街道办事处大冯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某,任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高平市北城街街道办事处大冯庄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山西荣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平市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高平市泫氏街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81736316171L。
法定代表人:赵某,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某,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平市北城街街道办事处大冯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冯庄村委)因与被上诉人高平市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平丰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19)晋0581民初2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大冯庄村委的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依法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虽确定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审理中以晋城定坤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审核报告及高平市审计局作出的审计结论为依据,扣除高平市教育局已付的工程款计算未付工程款,实际审理思路为以欠款纠纷为基础。2.本案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一是因未进行招投标而事实上形成的法律关系;因签订合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已结算付款。因修建厕所、围墙、操场硬化、消防设施等室外配套附属工程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否合法,是否应由上诉人付工程款,一审并未辨析。3.本案的标的物为高平市北城办大冯庄中心小学综合教学楼、服务楼工程属于公益性质的建筑,其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由高平市教育局教育经费管理中心支付,对其附属设施,仍属于应当招标的范围,在未招标也未签订补充合同的情况下进行修建明显违法。4.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及利息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高平丰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高平丰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建设工程款3501884.5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请求中的利息损失为自2012年7月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同时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因不诚信诉讼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7405元。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09年11月19日,被告大冯庄村委委托晋城市明阳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高平市北城办大冯庄中心小学综合教学楼、服务楼进行了公开招标,原告以410.31万元的价格中标。原告中标后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高平市北城办大冯庄中心小学综合教学楼、服务楼,合同价款为410.31万元;工程内容为土建、水、暖、电,承包范围为包工、包料;合同预付款:分层支付,按审定验收后的工程进度的8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留保修金,余款一次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9年11月28日开工修建。施工期间,原告除为被告完成中心小学教学楼、服务楼工程外,还修建了厕所、围墙、操场硬化、消防设施等室外配套附属工程。2010年11月1日该工程竣工,截止于2011年3月13日该工程经验收合格。2012年7月2日,晋城定坤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托对原告承建的被告处中心小学综合教学楼、服务楼及附属工程结算进行了审核,审定金额为7701884.55元,原、被告均签字、盖章确认。2012年7月24日,高平市审计局依据晋城定坤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审核报告对原告承建的上述工程进行审计,经审计认定,原告承建的被告处中心小学综合教学楼、服务楼及附属工程最终完成总投资8256349.25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7701884.55元。
另查明,2010年9月7日至2012年12月27日,高平市教育局教育经费管理中心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分四次累计向原告拨付该工程款420万。余款经原告逐年多次向被告追要未果。2017年10月6日,被告就原告修建小学教学楼、附属工程结算挂账问题召开会议,因大部分参议人员没有发表建议,未形成决议。2019年7月2日,原告曾提起诉讼,因原告未收集全证据,主动撤回了起诉。现再次诉讼在案。2019年12月30日,原告递交申请,认为被告资金紧缺,为充分化解社会矛盾,自愿放弃起诉之前所有的逾期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1、原告的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针对该焦点,原告提供有被告原支部书记兼主任孙文忠、支部书记李满发、会计王秋中的证人证言,该三份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且能够证明原告自为被告完工后,逐年在找被告的相关负责人要款,2017年10月6日,被告还曾召开专题会议讨论欠原告工程款的挂账问题,由此可见,原告的主张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2、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款3501884.55元,针对该焦点,原告提供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高平市审计局和晋城定坤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审计、审核报告,原告为被告修建中心小学教学、服务楼及室外配套附属工程,经高平市审计局审计,由晋城定坤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审定金额为7701884.55元,对该审定金额,原、被告双方均已签字、盖章确认,予以认定。现高平市教育局教育经费管理中心已拨付原告工程款4200000元,余款3501884.55元,被告应支付给原告。被告称原告所做中标和合同以外的附属工程,未经招标、未经支村两委会议和村民大会讨论、也未签订补充协议,现村委账上也无该欠款,一审法院认为应系被告内部管理问题,且是否违反招投标程序,应由相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理。3、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是否应当支持,该院认为按照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留保修金,余款一次付清。该工程于2010年11月1日竣工,截止于2011年3月13日经验收合格,原告请求被告自该工程审定价款之次日即2012年7月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应予以支持,但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一审法院申请,考虑到被告资金紧缺,为充分化解社会矛盾,自愿放弃起诉之前的所有逾期利息,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利息可从原告向法院起诉之日即2019年11月11日起计算。4、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该院认为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因不诚信诉讼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7405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原告也未向法院补交相应的诉讼费用,故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高平市北城街街道办事处大冯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高平市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501884.55元;并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原告计算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高平市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815元,减半收取17407.5元,由被告高平市北城街街道办事处大冯庄村村民委员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确认的事实一致,且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就高平市北城街道办事处大冯庄村中心小学教学楼和服务楼工程签订的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依约为上诉人完成了合同内中心小学教学楼、服务楼的工程,该工程现已竣工并验收合格,被上诉人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合同以外的附属工程即厕所、围墙、操场硬化、消防设施等室外配套附属工程属于应当招投标而未经招投标的工程,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合同外的附属工程虽未进行招投标,未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虽本案中的合同招标价为410.31元,但合同约定,“图纸之外,工程变更需确认,按山西省规定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费用定额决算”,上诉人已完成了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附属工程的施工,且该附属工程亦已竣工并经验收合格,被上诉人应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案涉整体工程经高平市审计局审计,由晋城定坤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审定金额为7701884.55元,对该审定金额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均签字、盖章确认,本院予以认定,被上诉人应按照审定的金额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综上所述,上诉人高平市北城街街道办事处大冯庄村村民委员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815元,由上诉人高平市北城街街道办事处大冯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红洁
审 判 员   程 浩
审 判 员   韦 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晶晶
书 记 员   吕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