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581民初1640号
原告:**市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地址:**市泫氏街14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新才,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慧,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北城街道办事处大冯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任村委主任。
地址:**市北城街道办事处大冯庄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2月18日生,汉族,**市北城办大冯庄村人,系**市北城办大冯庄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市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市北城街道办事处大冯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15元,减半收取174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唐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