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1、某某等与高平市三甲镇西栗庄村村民委员会、某某2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581民初1305号
原告:**1,男,1980年2月8日生,汉族,高平市人。
原告:**,男,197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高平市。
原告:李某1,男,1976年11月21日生,汉族,高平市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某,山西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平市三甲镇西栗庄村村民委员会,地址:高平市三甲镇西栗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某1,任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山西炎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2,男,1978年8月29日生,汉族,住高平市。
被告:郭某,男,1977年3月12日生,汉族,高平市人,现住高平市。
被告:**,男,1986年3月6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山西君宜(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某,山西君宜(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平市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平市泫氏街**。
法定代表人:赵某2,任经理。
原告**1、**、李某1与被告高平市三甲镇西栗庄村村民委员会、**2、郭某、**、高平市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1、**、李某1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平市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1、**、李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李某1撤回对被告高平市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王卫山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玲霖
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