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5民终1177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8月21日生,汉族,高平市寺庄镇王报村人,现住高平市都市馨园小区*号楼*单元****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某,山西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8月29日生,汉族,无业,住高平市三甲镇底池村。
委托代理人:秦某,高平市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3月12日生,汉族,住高平市三甲镇三甲南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3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高平市三甲镇西栗庄村。(因电话不通未到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平市三甲镇西栗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高平市三甲镇西栗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某1,任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山西炎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高平市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平市泫氏街147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2,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高平市三甲镇西栗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高平市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19)晋0581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某,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被上诉人**,被上诉人高平市三甲镇西栗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及第三人高平市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上诉人**一审中未申请鉴定,在二审中**申请对涉案土方工程进行工程量鉴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19)晋0581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22元予以退回。
(此页无正文)审判长程浩
审判员  郭红洁
审判员  韦 薇
审判员  程 浩
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
员吕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