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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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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4执恢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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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成都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郫都区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友爱镇农科村涛声苑小区。
负责人:张利萍,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四川瑞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25号4楼。
法定代表人:刘仕瑞,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李莉,女,1982年0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被执行人:四川瑞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3单元14层1409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春,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四川瑞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分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人民南路7号长泰宾馆12楼。
法定代表人:何会明,职务不详。
关于成都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郫都区分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瑞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莉、四川瑞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分公司、四川瑞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14民初15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瑞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莉、四川瑞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分公司、四川瑞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分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郫都区分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应收款818141.71元,申请执行人依法受偿807141.71元。现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正在处置被执行人李莉名下房产,待处置变现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参与分配。经合议庭审查核实,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14民初15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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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黄 勇
审判员 刘玉明
审判员 孟铭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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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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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刘旭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