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14执保599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预拌砂浆搅拌站,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590242359P。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瑞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28274300。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预拌砂浆搅拌站与被申请人四川瑞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预拌砂浆搅拌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瑞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查封的名下权利价值为560000元的财产予以解封。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预拌砂浆搅拌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瑞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已查封的价值560000元的财产予以解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