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强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自强科技有限公司、贵阳展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民终10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自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五十八村(自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恭丽,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阳展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镇龙王村。
法定代表人:刘万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英,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四川自强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阳展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20)黔0123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本院审查查明,本案一审判决后,四川自强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通过一审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向四川自强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上诉案件受理费交费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但四川自强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自强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黄艳
书记员邰滢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