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自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523执74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自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五十八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089284299。
法定代表人:陈恭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锋,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开富,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5200310314162。
被执行人: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3345690369B。
法定代表人:李光辉,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执行四川自强科技有限公司与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9)川1523民初4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诉讼费13232元,并将该款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因此,本案的执行标的款本金98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被执行人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 伟
审 判 员  易 渡
审 判 员  晏中国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何均垚
书 记 员  孙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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