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强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广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自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22民初494号之二
申请人:广东广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商业大道103号G栋2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1523583N。
法定代表人:刘祥忠,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再学,贵州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110437164。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达义,贵州盾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1180911491。
被申请人:四川自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五十八村(自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089284299。
法定代表人:陈恭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茂青,四川泸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5200810630918。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艳,四川泸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2041801210002。
担保人:马伟斌,男,1974年12月24日生,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广东广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现住贵州省息烽县。
广东广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自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2019)黔0122民初494号之一民事裁定,对被保全人广东广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花都天贵支行(账号:36×××63)及息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82×××74)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总金额为125293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被保全人广东广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马伟斌在贵州银行息烽支行(账号:62×××20)的银行存款1252935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马伟斌在贵州银行息烽支行(账号:62×××20)的银行存款125293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广东广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花都天贵支行(账号:36×××63)及息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82×××74)银行存款的冻结(冻结总金额125293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杨文艳
书记员皮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