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强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自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民终10361号
上诉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四川自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五十八村(自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恭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广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商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祥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再学,贵州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自强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广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2019)黔0122民初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自强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诉交费通知书指令的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自强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晓珊
审判员  田 勇
审判员  邹爱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强
书记员蒲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