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424执恢3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某某
被执行人:乾县某某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本院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乾县某某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乾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8日作出的(2004)乾民初字第555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乾县某某人民政府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于2019-02-21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查明:某某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向县政府申请解决中,经与申请人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424执恢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星
审判员 袁 飞
审判员 梁小强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樊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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