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424执恢153号
榆林市某某租赁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4955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某某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3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榆林市某某租赁有限公司6万元,剩余款项榆林市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予以放弃,案件款已领取。本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424执恢15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12月19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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