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3财保361号
申请人:陕西仁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78号铂悦1幢114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5124001K。
法定代表人:杨青英,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存社,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乾县城关镇。
被申请人:陕西奉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乾县城关镇宏学街南段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470995811XW。
法定代表人:屈振涛,任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陕西仁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奉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屈振涛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奉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37024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等金额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仁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奉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7024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以上财产保全的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自裁定书向相关部门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判员 焦兵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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