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奉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仁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奉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3财保592号
申请人:陕西仁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78号铂悦1幢114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5124001K。
法定代表人:杨青英,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乾县城关镇。
被申请人:陕西奉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乾县城关镇宏学街南段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470995811XW。
法定代表人:屈振涛,任总经理。
陕西仁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奉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2022)陕0303财保36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奉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7024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奉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焦兵丽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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