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423执恢45号
***、陕西奉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奉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13)乾民初字第002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请求由被执行人陕西奉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140196.1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款项。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奉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