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26民初765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永寿县监军镇西三村一组,身份证号码:
被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屈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某某,男,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侵害第三人或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应文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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