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奉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奉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26民初765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永寿县监军镇西三村一组,身份证号码:

被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屈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某某,男,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侵害第三人或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应文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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