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4民初495号
原告:武汉东风银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75816256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贤富,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交通工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马池路8号(12),组织机构代码55195096-9。
法定代表人:*爱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武汉市四环线工程指挥部,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47号。
主要负责人:万勇,该指挥部指挥长。
被告:武汉市四环线蔡甸区段工程建设协调指挥部,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大街210号3楼。
主要负责人:彭巧娣,该指挥部指挥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武汉东风银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四环线蔡甸区段工程建设协调指挥部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并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武汉交通工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四环线工程指挥部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东风银通实业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东风银通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654元,减半收取计42327元,由武汉东风银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罗英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念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