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天津海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津0101民初4295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合网通天津公司)与被告天津海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合网通天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桦、被告海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大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光纤宽带专线接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了光纤宽带专线接入服务,被告应依约交纳网络使用费,现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向原告交纳了网络使用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的网络使用费4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主张原告未提供网络接入服务以及2018年1月被告提出终止合同的抗辩,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已经为被告接入了网络,且被告也交纳过费用,故被告的抗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存在长期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光纤宽带专线接入服务,被告按月向原告交纳网络服务费。2018年1月22日,原、被告签订《光纤宽带专线接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1条城域网专线接入服务,并提供8个固定IP地址,计费方式为按月收费;原告在15个工作日内为被告完成接入光纤的安装调测,并开通所提供的业务;标准资费网络使用费为330000元/月,优惠后资费为网络使用费60000元/月,按照优惠资费执行;被告按月向原告交付网络专线使用费,被告每个月的网络使用费在下个月内仍未交纳的,自下月起原告有权暂停向被告提供服务,并按被告所欠费用收取每日3‰的违约金,直至被告补齐欠费,暂停服务后30日内,被告仍未足额支付所欠费用和违约金的,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原、被告均在合同落款处签字并签章。 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原告提交的证据2、证据3,网络使用费为后付费方式收取,2018年1月26日被告向原告交纳了2017年12月份的网络使用费60000元后,未再向原告支付网络使用费。经核算,被告自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拖欠原告网络使用费共计420000元。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海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网络使用费42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0元,公告费300元,被告天津海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雪垚 人民陪审员  石金华 人民陪审员  单楷淳
书 记 员  刘祎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