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津0116民初1832号
原告:天津滨海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水线路2号增1号于家堡金融区服务中心101-18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626697698。
法定代表人:贾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天津敬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海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8号5号楼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12943074B。
法定代表人:刘立强,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滨海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传媒公司)与被告天津海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数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滨海传媒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泰数码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滨海传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网络费96,738.5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96,738.5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自2019年5月14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1,876.32元;以96,738.5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为13,716.7元;违约金共计15,593.0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14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编号WM2019017《专线接入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提供信息接入服务,采用光纤接入服务为裸光纤;收费标准为租用裸光纤方式,租用费用为590元/月/公里,合同总金额为96,738.52元,并附滨海新区电子政务专网塘沽政务专网接入明细表;结算时间为2019年5月,结算金额为96,738.52元。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网络费,且经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故原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海泰数码公司未作答辩。
围绕诉讼请求,滨海传媒公司向本院提交并当庭出示如下证据:专线接入协议及滨海新区电子政务专网塘沽政务网接入明细,律师函及签收记录。海泰数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权利。滨海传媒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核,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滨海传媒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间,滨海传媒公司采用本公司裸光纤接入方式为海泰数码公司提供了滨海新区电子政务专网塘沽政务网信息接入服务,产生裸光纤租用费用共计96,738.52元,后海泰数码公司未向滨海传媒公司支付上述费用。
2019年5月14日,海泰数码公司(甲方)与滨海传媒公司(乙方)补签编号WM2019017《专线接入协议》,对双方上述已实际发生的信息接入服务事项进行了确认。该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信息接入服务,并采用乙方裸光纤接入服务;业务清单详见滨海新区电子政务专网塘沽政务网接入明细表,收费标准为租用裸光纤方式,租用费用为590元/月/公里,合同总金额为96,738.52元;网络费统一由乙方收取,甲乙双方约定在2019年5月份结算,金额为96,738.52元;本协议履行期限为5个月,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以滨海新区电子政务专网塘沽政务网接入明细标注为准。该协议还就争议解决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并附标注接入名称、起止地址、接入距离、租用时间、月数、天数、月度价格、日计费、原接入距离按天数核算的费用等内容的滨海新区电子政务专网塘沽政务网接入明细。
本院认为,滨海传媒公司与海泰数码公司签订的《专线接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滨海传媒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海泰数码公司提供了信息接入服务,海泰数码公司应如约按期支付网络服务费用。从双方签订《专线接入协议》的时间和协议内容中可见,对于滨海传媒公司已为海泰数码公司提供了信息接入服务且海泰数码公司尚未支付已实际发生的网络服务费用96,738.52元的事实,双方已一致确认。现滨海传媒公司要求海泰数码公司支付欠付的网络服务费96,738.52元,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且海泰数码公司对此并未抗辩,因此,滨海传媒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海泰数码公司未如约按期向滨海传媒公司支付网络服务费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虽然双方《专线接入协议》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但滨海传媒公司诉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从主张的标准看,仍属于逾期付款所造成的损失范畴,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在《专线接入协议》中约定网络服务费在2019年5月份结算,故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且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滨海传媒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起算时间,本院不予支持。海泰数码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滨海传媒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于己不利的后果,本院根据滨海传媒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综上,对滨海传媒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部分予以驳回。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海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滨海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网络服务费96,738.5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96,738.5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以96,738.5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天津滨海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73.5元,由被告天津海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孙世宏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珂
书 记 员 贾 浩
附: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