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驶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海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津0102民初8070号
原告:天津市驶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馨达园12-301室。
法定代表人:余治中,总经理。
被告:天津海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G-1001室。
法定代表人:任建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驶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驶然科技公司)与被告天津海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数码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海泰数码对管辖权提出异议,2017年2月20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驶然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海泰数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大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驶然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20982.94元及自2015年12月1日至今的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自2009年7月17日起,在天津市范围内,原、被告先后签订了48份《综合布线施工合同》,合同价款共计3178898.75元。根据竣工结算报告,截止2016年10月30日,被告共支付了970609.75元,尚欠原告工程款2208289元整。其中2009年11月12日签订在河东区实施施工的合同共十份,金额520982.94元。原告认为,原告施工的48个工程项目早已竣工验收,并已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应及时支付尚欠的工程款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因此起诉。
被告海泰数码公司辩称,1.对欠付工程款520982.94元没有异议,但公司暂时无力支付;2.对利息损失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不同意支付利息。综上,请求法庭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1月12日,原、被告签订《社区宽带综合布线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在嘉华里社区宽带建设施工,工程价款为296080.39元,开工时间为2009年7月21日,竣工日期是2009年8月21日,并约定“双方签订的《工程款结算协议》进行结款”;
2009年11月12日,原、被告签订《社区宽带综合布线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在塘口新村六段、八段、九段社区宽带建设施工,工程价款为326397.96元,开工时间为2009年8月26日,竣工日期是2009年9月18日,并约定“双方签订的《工程款结算协议》进行结款”;
2012年11月16日,原、被告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约定了由原告在丰盈花园公寓社区宽带建设施工,工程价款为37121.28元,开工时间为2010年4月19日,竣工日期是2010年7月6日,并约定“乙方施工队进场施工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20%,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15%,在工程竣工六个月满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15%,在工程竣工一年满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剩余的50%”;
2012年11月16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布线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在嘉华里14号楼社区宽带建设施工,工程价款为3756.5元,开工时间为2010年3月1日,竣工日期是2010年3月8日,并约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90%;在工程竣工一年满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所剩余款(合同总价的10%)”;
2012年11月16日,原、被告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约定了由原告在福庭里社区宽带建设施工,工程价款为21603.4元,开工时间为2010年11月2日,竣工日期是2011年3月16日,并约定“乙方施工队进场施工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20%,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15%,在工程竣工六个月满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15%,在工程竣工一年满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剩余的50%”;
2012年11月16日,原、被告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在前街、后街、西关台街社区宽带建设施工,工程价款为33723.6元,开工时间为2010年11月15日,竣工日期是2010年12月29日,并约定“乙方施工队进场施工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20%,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15%,在工程竣工六个月满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15%,在工程竣工一年满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剩余的50%”;
2012年11月16日,原、被告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在五号路6号院社区宽带建设施工,工程价款为20867.26元,开工时间为2010年11月20日,竣工日期是2011年4月11日,并约定“乙方施工队进场施工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20%,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15%,在工程竣工六个月满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15%,在工程竣工一年满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剩余的50%”;
2012年11月16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布线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在园荫北里社区宽带建设施工,工程价款为4814.4元,开工时间为2010年9月20日,竣工日期是2010年10月10日,并约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90%;在工程竣工一年满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所剩余款(合同总价的10%)”;
2012年11月16日,原、被告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在万泰大厦社区宽带建设施工,工程价款为3200.15元,开工时间为2010年9月2日,竣工日期是2010年9月15日,并约定“乙方施工队进场施工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20%,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15%,在工程竣工六个月满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15%,在工程竣工一年满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剩余的50%”;
2012年11月16日,原、被告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在靓锦名都(都市亮点)一期社区宽带建设施工,工程价款为69418元,开工时间为2010年4月16日,竣工日期是2010年7月15日,并约定“乙方施工队进场施工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20%,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15%,在工程竣工六个月满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15%,在工程竣工一年满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剩余的50%”;
2015年12月1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了对账单一份,载明被告尚欠原告宽带施工费2243449.23元。庭审中,被告认可诉争工程的工程款包含在对账单的未付款项中。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根据原告提供的施工合同及被告认可尚欠原告工程款520982.94元的事实可知,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工程款520982.94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向被告主张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请,虽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欠付工程款利息未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另,原告在诉争工程交付被告后,双方于2015年12月1日签订对账单,故原告主张自2015年12月1日起的利息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海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市驶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520982.94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海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520982.94元为基数给付原告天津市驶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2015年12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的工程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10元,减半收取计4505元,由被告天津海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冯爽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郎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