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轻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轻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龙岩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执175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轻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天平路12号(星辉花园)2幢11层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81446451。
法定代表人:陈秀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元德,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福建龙岩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罗龙路石埠段兴富综合楼A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96095825M。
法定代表人:陈华东,董事长。
本院2022年3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轻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龙岩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本院作出的(2017)闽0802民初651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682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44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通过司法专邮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保险、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被执行人福建龙岩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厂房等财产已由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先行查封,并经核实,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处置上述查封房地产。本案已依法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发送要求参与财产分配函。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截至2022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依法受偿0元。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且未提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之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江  海  华
审判员 林  爱  芸
审判员 杨  启  荣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霞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