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民终4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龙岩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罗龙路石埠段兴富综合楼A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96095825M。
法定代表人:陈华东,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伟强,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轻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天平路12号(星辉花园)2幢11层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81446451。
法定代表人:陈秀云,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成,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琼秀,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龙岩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轻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1)闽0802民初8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龙岩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欲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建龙岩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龙岩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84.59元,减半收取2492.29元,由上诉人福建龙岩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范文祥
审判员 陈水柏
审判员 童寿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翁晓芸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