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轻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轻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龙岩稀土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1民初3019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福建省轻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81446451,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天平路12号(星辉花园)2幢11层1103。
法定代表人:陈秀云,职务,经理。
被告:福建龙岩稀土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553245745C,住所地福建省长汀经济开发区工业新区,通讯地址福建省长汀县策武镇稀土工业园服务中心3楼。
法定代表人:丘启强,该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品华,福建天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轻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龙岩稀土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计1,26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荣荣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丽红
书 记 员 刘连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