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轻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某某、某某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财保2号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8578668580。

负责人:张水泉,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鹏,男,系申请人员工。

被申请人:福建省轻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天平路星辉花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8144645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福州龙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跃进村盖山路**用代码91350104680891897X。

法定代表人:廖柳艳。

被申请人:***,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申请人:廖柳艳,女,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申请人:***,男,1991年1月16日出生,加拿大籍,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护照证件号码GJ479087。

被申请人:林今龙,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申请人:***,女,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整座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保全价值2580万元以内,并以其全部资产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整座房产(所有权证编号为:榕房权证R字第××号),以上查封房产价值金额以人民币2580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王乔金

审 判 员 马传科

审 判 员 吴金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庄培玲

书 记 员 郑奇奇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