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天路交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才与青海天路交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2民初2083号 原告:**才,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兴海县。 被告:青海天路交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679159324E),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建国南路66号18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才与被告青海天路交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才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才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才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计241元,由原告**才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 静 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