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2民初2083号
原告:**才,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兴海县。
被告:青海天路交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679159324E),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建国南路66号18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才与被告青海天路交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才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才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才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计241元,由原告**才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 静
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