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金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滨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5662号
原告:***金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礼貌楼20门201-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6093117688K。
法定代表人:侯代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屹,天津君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滨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幸福家园6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620501A。
法定代表人:李刚,总经理、执行董事。
原告***金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06元,减半收取计9353元,由原告***金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张淳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小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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