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滨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3民终28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伟,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滨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幸福家园**。
法定代表人:马鸿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梦楠,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翠,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杰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河**金旭园**/div>
法定代表人:白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伟明,天津玖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滨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杰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郝 真
审判员 武耀明
审判员 解 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倪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