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刘某某与某某公司、天津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20112号 原告:刘某某,男,195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庄某某。 被告:天津某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宫某某。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被告天津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