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20112号
原告:刘某某,男,195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庄某某。
被告:天津某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宫某某。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被告天津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