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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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8976号之一
原告:瑞安市云琼鞋面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飞云街道宋家埭村(蜘蛛王集团公司内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7EJ9DF6Q。
责任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阳谷县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城大众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868032154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瑞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山东阳***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747828375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聊城零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1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94HFEMX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瑞安市鑫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塘下镇海安海东村振业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AWXL08U。
法定代表人:***。
原告瑞安市云琼鞋面加工厂与被告阳谷县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阳***塑胶有限公司、聊城零一商贸有限公司、永嘉卓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瑞安市鑫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瑞安市云琼鞋面加工厂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瑞安市云琼鞋面加工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云琼鞋面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9973元,减半收取计4986.5元,由原告瑞安市云琼鞋面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