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财保255号
申请人:瑞安市云琼鞋面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7EJ9DF6Q,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飞云街道宋家埭村(蜘蛛王集团公司内4号楼)。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阳谷顺达塑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7478283751,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闫楼镇胡马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瑞安市云琼鞋面加工厂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阳谷顺达塑胶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阳谷县支行开立的9xxxx6账户内的存款618361.87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瑞安市云琼鞋面加工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阳谷顺达塑胶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阳谷县支行开立的9xxxx6账户内的存款618361.87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期满未申请续冻则自动解除)。
申请费3612元,由申请人瑞安市云琼鞋面加工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