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冠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友联五岳置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精诚群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海南冠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琼97民辖终11号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琼97民辖终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友联五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xx镇。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精诚群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x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爱民,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海南冠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xx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友联五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精诚群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诚公司)及原审被告海南冠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17)琼9024民初135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五岳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驳回精诚公司的起诉。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审裁定适用合同相对性驳回管辖权异议错误。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不是独立合同,而系《海南友联中央广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的从合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和从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中作为主合同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20.4明确约定”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海南省海口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海南省海口市目前只有1家民商事仲裁委,即海南仲裁委员会。故《施工合同》约定的海南省海口市仲裁委员会指的就是海南仲裁委员会。综上,五岳公司认为本案应由海南仲裁委员会管辖,请求裁定撤销一审裁定,驳回精诚公司的起诉。
精诚公司、冠盛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合同指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须以主合同存在并生效为前提。虽然《分包合同》承包工程属《建筑合同》的一部分,但并不代表《分包合同》的效力必然依赖于《建筑合同》、《分包合同》当然为《建筑合同》的从合同,两者之间关系是否符合主从合同的特征有待进一步审理,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不作评价。本案中,精诚公司以《分包合同》起诉,合同中并无仲裁条款,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受理本案。从精诚公司诉求可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按照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工程位于海南省××县,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享有本案地域管辖权。综上,一审裁定驳回五岳公司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