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05执929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恒基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盛路87号“海南钢材交易市场”钢材交易南区A栋210号商铺及其货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EKX52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悦(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悦(海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鼎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路119号海南GSP医药物流商城--主体商城6004号、60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GBJY7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海南冠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临城镇文明中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8742562803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海南恒基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鼎铂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冠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琼01民终4947号法律文书,该法律文书于2024年10月31日生效。因被执行人海南鼎铂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冠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南恒基福实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海南鼎铂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冠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海南恒基福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6664714.80元及利息,执行费84065.00元,共计16748779.80元(利息另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南鼎铂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冠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16748779.8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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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