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6执93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金盘路。
被执行人:海南冠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临城镇文明中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南冠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琼0106民初163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海南冠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琼XXXX**的丰田牌汽车一辆(车辆识别码:XXXXXX),查封期限为两年;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海南冠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琼XXXX**的别克牌汽车一辆(车辆识别码:XXXXXX),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代)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