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福建五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125执4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道*********广场(南区)A座7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福建五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泰县樟城镇****小区37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五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6日作出(2022)闽0125民初32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福建五环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五环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审查发现,另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五环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福建五环实业有限公司亦未根据本院作出的(2022)闽0125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3)闽0125执173号,申请执行标的为购房款897641元及利息、违约金8976.41元。上列案件中福建五环实业有限公司均为被执行人,为了提高司法资源,利于案件统筹兼顾整体把握,案件合并执行,一体处置,更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23)闽0125执459号案件并入(2023)闽0125执173号案件,予以合并执行; 二、终结(2023)闽0125执4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