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无锡亿丰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206民初7749号 原告: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89829W,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道*********广场(南区)A座7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无锡亿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83736254E,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人民南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男,1991年9月6日生,该公司职工。 原告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创公司)与被告无锡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审判,通过互联网在线开庭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伟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亿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伟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价款172417.8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款项172417.8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19年3月21日签订《无锡亿丰项目已建区机械停车位工程合同文件》,伟创公司为亿丰公司项目已建区供应及安装机械停车位设备,总价款1105883元,后在履行过程中,双方确认结算总价款为664000元,约定支付条件为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后六个月内,亿丰公司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保修期持续2年后再支付结算价款的3%。亿丰公司已支付478302.20元,尚欠172417.80元。 被告亿丰公司辩称,对双方结算金额664000元无异议。原告主张的3%质保金19920元未达到约定付款条件,不应支付。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按LPR的1.5倍计算,对利息计算方式不予认可,未付的152497.80元计息起点应自2021年1月15日开始。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9年3月,原告伟创公司(乙方、承包方)与被告亿丰公司(甲方、发包方)签订《无锡亿丰项目已建区机械停车位工程合同文件》(包含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工程量清单及报价分析表各一份),**创公司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揽亿丰公司位于无锡市惠山区××路××路××项目已建区机械停车位设备供应及安装,约定主要内容: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合同,合计含税价格为1105833元;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包人应完成的工作包括图纸和答疑所包含的所有明示内容,包括不限于承包范围、工程规范、措施费报价说明等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承包人机械车位施工完成后须确保车位通过特检局、规划局验收,后期不允许拆改;支付和结算方式,1.第一笔付款为甲方发出《订货通知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合同价款20%的银行履约保函,甲方接到保函并确认符合要求后向乙方支付产品合同价款的20%作为预付款,乙方收到此款项即刻进行生产。2.第二笔付款,在《发货确认函》确认的发货日期前20个工作日,甲方确认乙方具备发货条件即向乙方支付到产品该批次合同价款的50%。3.机械车位经监督检验合格并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取得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报告及合格证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协助甲方办毕使用登记手续并向甲方移交产品及产品的全部竣工资料的情况下,甲方向乙方支付到该批次合同价款的80%。4.双方办理完工程结算后6个月内,甲方分批向乙方支付到结算价款的95%。5.第五笔付款,剩余结算价款5%质保金的支付,3年质保期内分两次支付,保修期持续2年后,甲方授权的物业管理公司、监理及甲方对工程质量无异议并验收合格签字后14天内,即与乙方办理保修款结算,将结算价款3%(即19920元)支付乙方,保修期持续3年后,甲方授权的物业管理公司、监理及甲方对工程质量无异议并验收合格签字后14天内,即与乙方办理保修款结算,将余款支付给乙方等内容。 在合同实际履行中,双方对合同约定的数量、总价进行了变更,2020年7月16日,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特检院)经对伟创公司承揽的机械车位进行监检后(监检结束日期2020年7月15日),出具《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证书》认为涉案起重机械新装经我机构依据《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Q7016-2016)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其安全性能符合要求。伟创公司与亿丰公司签署无锡亿丰项目《工程(供销)结算单》,双方确认最终结算金额为664000元,伟创公司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亿丰公司已付款478302.20元,部分余款172417.80元(含结算价款3%质保金)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无锡亿丰项目已建区机械停车位工程合同文件》(包含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工程量清单及报价分析表)、送货单、《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证书》、《工程(供销)结算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当事人**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伟创公司与亿丰公司之间承揽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认定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伟创公司完成工作后,亿丰公司应当按约及时支付货款,拖欠不付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关于结算价款3%质保金,案涉机械停车位相关设备经特检院监检符合要求,应当认定已符合使用条件,保修期持续2年应至2022年7月16日,亿丰公司作为上述停车位实际支配方,既未按照约定组织其授权的物业管理公司、监理进行质检确认,也未提供上述停车位存在使用问题的任何证明材料,故应视为该部分3%质保金已达到付款条件。伟创公司要求亿丰公司支付价款172417.8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双方虽然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计算方法,但亿丰公司未按约如期支付价款,确已构成违约,伟创公司有权主张逾期付款损失,其中152497.8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双方均认可自2021年1月15日起算,本院予以确认;质保金部分的逾期付款利息,结合双方约定,应自2022年7月31日起计算,综合考虑亿丰公司的违约情形,逾期付款利息标准均以LPR利率并上浮30%计算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无锡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价款172417.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以152497.8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992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同期全国同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并上浮30%标准计算)。 二、驳回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4元,**创公司负担205元(取整数),由亿丰公司负担1859元。该款已**创公司预付且同意本院不退还,亿丰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之数直接支付伟创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