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1003执17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道*********广场(南区)A座7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荆州市当代金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白龙村1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市当代金岛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2)鄂1003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州市当代金岛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扣留在其他部门的收入405574.62元【货款378543.67元、利息10417.47元(以378543.6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从2022年7月19日暂计至2023年1月17日为10417.47元,此后另计)、**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154.48元(以378543.6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175%从2022年10月1日暂计至2023年1月17日为1472元,此后另计)、案件受理费3618元、执行费5841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