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1003执1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道*********广场(南区)A座7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荆州市当代金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白龙村1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市当代金岛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2)鄂1003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三次网络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扣划存款6151元,由申请执行人领取3696元,本院扣缴执行费50元,向另案分配案件受理费2405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和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向到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荆州区××村××号进行调查,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金额为借款本金374847.67元及相应利息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1003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杰
审判员 刘 敏
审判员 丁 鹏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