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13执74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第五工业区彩虹科技大楼B2-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向辖区银行、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被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