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新能源科技(长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302执12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道*********广场(南区)A座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89829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能源科技(长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总部大楼G02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Q9JDH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能源科技(长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作出的(2022)湘0302民初12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暂未提供财产线索。2023年4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新能源科技(长沙)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传票,传唤其于2023年4月20日到庭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按传唤到庭,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6月1日、7月17日、8月2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新能源科技(长沙)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在湘潭市均无房产、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证券股息红利等其他财产性权益。 2023年7月25日,对被执行人**新能源科技(长沙)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2023年10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3年10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09400元(含保证金700,000元、执行费9400元、利息另算),尚未执行标的为7094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