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公司

**与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725民初86号
原告:**,男,195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山丹县霍城镇西关村八社居民,住山丹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公司。住所:山丹县胜利街2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4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合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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