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公司

某某与某某、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青2894财保14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青海省海西州。

被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胜利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曲学锋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公司的银行帐号:×××款项予以冻结,在青海油田采油一厂的未结工程款65万元,诉讼费10330元,保全费3770元予以冻结,共计:66407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向本院出具担保金额650000元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其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曲学锋的申请,查询到被申请人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公司在青海油田采油一厂有未结工程款205550.4元。申请人曲学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公司在青海油田采油一厂的未结工程款205550.4元,期限为2018年7月19日至2019年7月18日(一年)。

二、冻结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七里镇支行帐号:×××中的账户余额458519.6元,期限为2018年7月19日至2019年7月18日(一年)。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曾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