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582执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6月20日生,汉族,集安市人,退休工人,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团结街东盛委八组。
被执行人:吉林省中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负责人:***,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1月6日生,汉族,农安县人,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巴垒镇元宝村。
本院执行的***与吉林省中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2018年1月17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吉林省中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吉林省集安市国土资源局处工程款51095元,并于2018年1月24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8)吉0582民初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蔺利锋
执行员***
执行员田春雨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