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822民初145号
原告:***,女,1962年3月14日生,汉族,职工,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吉林省中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欣,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中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杜 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婧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