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3民初176号
原告:吉林省中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杭州路585号西广小区4号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聂玉亮,执行董事。
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翔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人民大路A2-9-4。
法定代表人:郝迪,执行董事。
原告吉林省中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翔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吉林省中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起诉后变更诉讼请求,其诉请的数额已不足1000万元,不属于本院受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吉林省中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吉林省中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7385.6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2385.63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