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对高乐丰对吉林省中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582财保45号之一
申请人:***,男,1954年06月20日生,汉族,集安市人,退休工人,住吉林省集安市。
被申请人:吉林省中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5年01月06日生,汉族,农安县人,住吉林省农安县。
申请人***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省中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集安市国土资源局的工程款5.5万元进行扣留,申请人并用自己所有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吉林省中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集安市国土资源局的工程款5.5万元。
案件申请费57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