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25财保127号
申请人:新疆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经济合作区浙江路366号大业领地12号楼4-402。
法定代表人:蔡伊梅,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家林,新疆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源县天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天山街则新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孟建,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新疆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新源县XXX土地使用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新源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价值5,786,5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新源县XXX土地使用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吴冯菊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玉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