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金龙商砼有限公司、新疆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察布某某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02民初885号
原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金龙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纳达齐录乡。
法定代表人:袁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察布***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幸福家园二期3号楼105门面房。
负责人:徐备站,系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经济合作区浙江路366号大业领地1,2楼4层402号。
法定代表人:蔡伊梅,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金龙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察布***分公司、新疆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称双方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金龙商砼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金龙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金龙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  玉  琴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萨妮耶姆吾舒尔